專票沒有收款人和復核人可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專用發票需要填寫“收款人”和“復核人”,使用專用發票時,應在有關發票上填寫“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買方名稱”、“購買方稅號”、“銷售方名稱”、“銷售方稅號”、“金額”、“稅額”等內容,以及“收款人”和“復核人”等內容,其中“收款人”和“復核人”是發票的重要內容,不能空著。
發票上的“收款人”和“復核人”一般指的是收款單位,也可以是收款單位的操作人員,是確認收到付款的相關負責人,其核對發票等收款明細后,在發票上簽字或蓋章,表明財政收到款,證明發票有效。
而“復核人”是指在發票上復核收款人的簽字或蓋章,是確認收款明細正確無誤的負責人,用以核對發票上“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買方名稱”、“購買方稅號”、“銷售方名稱”、“銷售方稅號”、“金額”、“稅額”等內容,并做出有效確認。
因此,專用發票不能缺少“收款人”和“復核人”的填寫,其填寫的內容是收款單位相關負責人或經辦人的簽字或蓋章,便于后期查驗。
拓展知識:專用發票的核定是指企業在購買商品時,可以申請辦理開具,但企業本身(以及其他經營的經營項目)不能使用的稅收票據,它們可以使用普通發票。
擴展知識:
5. 發票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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