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司定期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依法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影響定期報告的按時披露。
公司董事會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公司定期報告的按時披露。
負責公司定期報告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無故拖延審計工作影響公司定期報告的按時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審計:
1、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的;
2、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為應當進行審計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