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發起人

發起人是指依法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
發起人的資格:
發起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公司法》對發起人資格的限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人數的限制,即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二是對住所的限制,即所有發起人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述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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