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

視同銷售”和“正常銷售”只是在會計上有所區別,其實增值稅上沒有區別,都是一樣計算銷項稅額,一樣允許抵扣進項,只是“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所以視同銷售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進項稅額轉出怎么做會計分錄 問
進項稅額轉出的分錄是: 借:原材料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答
如何做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 問
進項稅額轉出主要是出現在發生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 借:庫存商品等(原材料、銷售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答
什么是進項稅和銷項稅 問
進項稅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 銷項稅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 答
進項稅額轉出是什么意思 問
進項稅額轉出是抵扣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所以需要從進項稅額里面轉出,不能用來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比如購進的用于職工福利的進項稅額1300,如果你認證抵扣了這個發票,而我國稅法規定這個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抵扣了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1300。 答
滴滴打車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問
滴滴打車發票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
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如何區分?
答: 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是有所區別的。視同銷售是指依據稅務管理判斷,不以實際發生為前提,將具有一定稅務意義的交易內容,以視同實際發生為前提,由發票和其他有效憑證記載的,進入納稅人的定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的銷售行為;而進項稅額轉出是指具有一定稅務意義的交易內容,已根據發票和其他有效憑證記載的,進入納稅人的定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的抵扣行為。總的來說,視同銷售指的是增值稅應納稅額中的銷售行為;而進項稅額轉出指的是增值稅應納稅額中的抵扣行為。
(暴雨,屬于自然災害,視同銷售,可以抵扣,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人為的不是視同銷售,不可以抵扣,要進項稅額轉出)這樣分析對么
答: 是的,就是你說的那樣子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非正常損失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增值稅視同銷售就是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嗎?
答: 關于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問題,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損失的“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的規定,是指與購進貨物相關的應稅勞務,如運輸費、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災害損失。原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三是原細則規定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因不夠明確,不利操作,予以刪除。 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首先,企業要對損失存貨是否為非正常損失有個正確的判斷。其次,是正確計算其涉及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按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損失存貨可分解為:不含運費的原材料、含運費的原材料及產成品、半成品三種典型情況。正確掌握上述兩點,處理非正常損失存貨時,就能符合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以該企業為例: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的損失,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為非正常損失。上例中,企業丟失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5000×17%=85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被盜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8000-1500)×17%+1500÷(1-7%)×7%=2917.9(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 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需進項稅金轉出。修訂后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作進項稅金轉出。假設該部分產成品是非正常損失,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涉及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60000×50%×17%=5100(元)。 削價處理產品應計銷項稅項。因設備更新無法使用,準備削價處理的半成品,不屬非正常損失范圍,應按該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按材料核算的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資產評估減值不屬非正常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明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評估清算減值損失,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同時,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的存貨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該企業發生的上述損失,準予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其中,存貨損失和自然災害損失,按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和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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