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職權。雖然對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對內也不直接從事經營活動,但卻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無論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東大會的成員。
股東大會的類型: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分為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兩種。
一、年會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每年按時召開的股東大會。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應當于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二、臨時股東大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現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事由時,應當在法定期限召開的股東大會。《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監事不可以);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的規定基本相同。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此外,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有以下職權:
(1)對上市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對內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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