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怎么避免文化建設事業費

簽合同簽訂內容寫廣告設計、廣告品的文印曬圖之類可以避免文化建設事業費。
根據財稅〔2016〕2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注意廣告設計、廣告品的文印曬圖不屬于廣告服務,而是屬于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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