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住院處會計,之前催繳費用的流程是病房要個人欠繳費用門診要對公欠繳費用,告訴我打費用單做欠費表格金額,告訴出納開多久的伙食費票據,告訴醫保人開多久的住院費票據,然后門診或者病房人去他們倆那里領取,現在單位讓我匯總,我找出納和醫保簽字簽我的字領取在我這匯總,我在給要的病房或者聯系對公欠費的單位或者個人欠費的個人,整個對接都是我,我把票據傳給他們或者快遞給他們,我想問這個都讓我一個人承擔合理嗎??怎么是正確的

小魚????
于2026-04-27 19:56 發布 ??153次瀏覽
- 送心意
董孝彬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6-04-27 20:00
您好,1. 你目前這個“匯總并全程包辦”的安排不合理。你原來的流程是病房/門診把欠費信息告訴你,你制表、算出金額,然后出納和醫保各自開票,病房/門診去他們那領取,這是典型的“經辦、核對、發放”三分離,風險可控。現在改成你一個人找出納和醫保簽完字、票全匯總到你手里,再由你聯系病房、對公單位、欠費個人,甚至由你拍照或快遞發給他們,等于把記賬、票據保管、發放經手、對外催收四個環節全壓在你一個人身上。這在財務內控上屬于“不相容崗位未分離”,一旦出現票據丟失、金額出錯、病人說沒收到單子,你拿不出任何一個“中間交接人”來證明自己清白,風險極高。
2. 政策依據上,《會計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要求“記賬人員與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衛規財發〔2006〕227號《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第十條也直接規定“票據的保管與使用、稽核與經辦必須分離”。你現在既負責整理數據(相當于稽核、制單),又負責統一保管和發出票據(相當于使用、經辦),還直接對外聯系欠費單位和個人,明顯踩了這兩條的紅線。審計檢查時,只要有一張欠費單對不上,就會被認定為“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嚴重不規范”,責任直接落在你個人頭上。
3.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你只做后端制表,前端發放和催收回到各自崗位”。具體說:你依然負責根據病房/門診提供的信息,制作欠費匯總表和金額清單,但這份清單交給出納和醫保后,由他們本人核對簽字、各自保管自己開出的票據;病房/門診需要票據時,仍然去找出納和醫保領取,涉及對公欠費或欠費個人的溝通、傳遞票據甚至快遞,應當由病房、門診或院辦的工作人員負責,而不是你一個會計去對接。如果單位覺得統一發放效率更高,可以設一個專人(比如行政辦公室)做票據收發登記,但絕不能讓你一個人既當會計又當收發員還當催收員。你現在的任務是馬上把這條風險書面匯報給領導,建議恢復“制表、開票、發放”三方分離的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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