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曾在2017年接受過來自印度的訂單,我按訂單數量進行了備貨。后來,訂單尚未完成全部出口就被取消了,經過與客戶協商,客戶同意對未出口部分的訂單數量對我們進行賠償(因為我們已經購買了原材料)。 目前有兩個選擇: 將原材料發給客戶,按一般貿易出口,但這種情況我們需要支付海運費用,關稅,出口成本較高,而客戶并不真的需要這些貨物,因為需求已經不存在了 請客戶將商定的款項直接匯款支付給我們。 我傾向于第二種方案,但我不太清楚針對這種方案,我和客戶間需要簽訂什么內容的協議?因為不存在貨物出口,所以不能使用一般貿易的方式在海關進行申報,那么我們應該申報哪種貿易呢?報稅怎么處理?

ajgojgpa
于2018-10-20 16:06 發布 ??1226次瀏覽
-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8-10-22 11:14
第二種就可以了,他們違約可以賠償的,這個計入營業外收入就可以了,簽的合同備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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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就可以了,他們違約可以賠償的,這個計入營業外收入就可以了,簽的合同備案下
2018-10-22 11:14:37
那個就是計入進貨成本的哈
2025-04-29 10:32:42
首先行業不明,從你的表述看估計是原材料銷售企業,不是生產加工企業。如鋼材采購銷售批發企業,對于原材料的購貨成本、運費計入鋼材的成本。人工工資屬于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房租屬于銷售費用,鋼材采購成本就不分攤這些費用。不同的行業可能對于同一費用的處理是不一樣的
愿意聽更詳細的行業說明(生產企業、商貿企業、服務企業、建筑企業等)
2017-05-24 21:12:02
您好
購進原材料運費,應該記入原材料采購成本
2019-10-26 13:48:33
你好!分得清楚的計入成本,分不清楚的計入費用
2018-03-29 14: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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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gojgpa 追問
2018-10-22 15:50
樸老師 解答
2018-10-22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