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3月購買一臺電腦4500元,當月入了固定資產,但是 問
電腦按 3 年折舊、凈殘值 5%,月折舊≈ 118.75 元 分錄(5 月直接做一筆): 借:管理費用 — 折舊費 118.75 貸:累計折舊 118.75 你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不用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即可 答
老師,這個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我們以前報表一直沒有 問
原因就是你說的:往來沒做重分類 你之前報稅的財務報表,應付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直接按總賬科目余額報,沒按明細借貸方重分類,和稅局系統校驗的規范報表邏輯不一致,觸發提示。 通知核心意思 稅局檢測到你 2026 年報送的財務報表格式 / 列報不合規,要求你5 月 31 日前在電子稅務局更正重報,把往來科目按準則重分類后重新提交。 對應你之前的賬 就是應付賬款借方余額要放到預付賬款,貸方放應付賬款;你之前直接按總賬余額填,沒拆分,導致報表異常。 答
辛苦圖片這個老師說下謝謝 問
同學你好,我給你解答 答
老師,我們是商貿公司,有好生意系統,有臺賬,會計每天 問
同學,你好 這個檢測不了,只能查賬。檢查附件和憑證是否一致 答
老師,你好,之前我問了其他在線老師, 就公司項目上有 問
你好,首先來說提票肯定是不行的,屬于虛開發票的 答


看不懂題目,老師解答一下吧
答: 『正確答案』 (1)B公司的異議不成立。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支持。 (2)A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請。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A公司作為債務人B公司股東,持股15%,可以申請重整。 (3)重整期間,B公司為借款而以設備提供擔保的做法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B公司可以拒絕C公司為清償其債權而拍賣抵押樓房的要求。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絕C公司的要求。 (5)出資人D公司不能請求分配投資收益。根據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6)董事劉某不能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但經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據規定,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債權人返還已清償的款項。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解答一下這個題目吧,不會做
答: 【答案】 (1)外購煙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00×(1+10%)×(1+20%)×10%+10×9%=66.90(萬元) (2)進口卷煙應繳納的關稅=(260+10+5)×20%=275×20%=55(萬元) (3)每標準條價格=(275+55+150×400÷10000)÷(1-36%)÷(250×400)=0.00525(萬元)=52.5(元)<70(元/標準條) 組成計稅價格=(275+55+150×400÷10000)÷(1-36%)=525(萬元) 進口卷煙應繳納的消費稅=525×36%+150×400÷10000=195(萬元) (4)進口卷煙應繳納的增值稅=525×13%=68.25(萬元) (5)直接銷售和視同銷售卷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300+10)×1.35×13%+720×13%=148.01(萬元) (6)購進包裝材料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3(萬元) (7)損失煙絲應轉出的進項稅額=(15-1)×13%+1×9%=1.91(萬元) (8)企業4月份國內銷售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148.01-(66.90+68.25+1.3-1.91)=13.47(萬元) (9)A卷煙單價=13500÷250=54(元),適用稅率36% 企業4月份國內銷售業務應繳納的消費稅=(300+10)×1.35×36%+(300+10)×0.015=155.31(萬元)。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柯老師這個題目幫我解答下,其他老師別來
答: 參考答案:(1)A公司對破產申請提出的異議不成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師事務所不得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不得擔任債務人破產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題中,D會計師事務所卸任A公司財務顧問的時間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2017年11月2日)已經超過3年,而E律師事務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顧問,距破產受理時不足3年。 (3)對于A公司董事領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資,管理人應當予追回。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應當追回。 (4)職工對清單記載提出異議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 (5)對A公司提出的駁回破產申請的請求,人民法院不應支持。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資產超過負債乃至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效力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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