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稅法時,有一段關于限售股確認買入價的問題,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我想知道限售股的持有人當時都是以極低的價格買入的,為什么不是以當時購入時的買入價來確定呢,這樣差額征稅的話,不是就少交了好多嗎?原本股權分置改革是為了解決一些非流通股無法流通的問題,還有以極低的價格購入,再以市場價賣出,然后確定買入價又以另外的方式來確定,思維有點亂,誰給我解惑一下?

神勇的彩虹
于2020-06-18 17:30 發布 ??265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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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專家顧問
2020-06-1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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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9:23:23
行權的意思是員工行使股票購買權,也就是員工購買了股票,行權之后再轉讓就是購買之后再賣出去。行權日只是買入,不是賣出。
2019-08-01 08:51:03
你好!對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或者高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認定。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當事人對于其所主張的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承擔舉證責任。
? ?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判別交易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稅法規定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中,現行的法律并未對此進行詳細的判別,依舊需要專業辦稅人員的經驗進行判斷。
? ? ? 綜上,稅法關注的是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價格不公允行為,對于價格高,則更傾向于查實是否存在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的問題。
2021-11-28 02:34:33
你好,學員,借方金額是20
2022-10-16 20:40:02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 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022-10-13 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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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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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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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