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meizi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7-10 13:36
你好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稅人
①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②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即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③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④銷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該貨物自己并沒有使用過,一般是以經營為目的,主要是針對舊貨經營單位。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莎 追問
2020-07-10 13:41
莎 追問
2020-07-10 13:42
meizi老師 解答
2020-07-10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