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合作建房,已甲方名義拿地開發,開發后的房產先賣了一部分,甲方公司完稅后按比例分回,1、分到乙方公司的利潤,乙方是沖回投資款,還是記投資收益2、剩余房產按比例分回且辦理產權登記,還能套用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六條,分配已結算計稅成本的開發產品嗎?3、如果能套用,分配計稅成本的開發產品成本大于投資款(乙方),(投資款按照剩余投資款還是初始投資款,前期已分回部分資金),甲方可以按照差額調減所得稅嗎,乙方投資額和分回房產之間的差額還需要調增企業所得稅嗎(可否像分錢一樣視同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 1,沖減投資款,多出部分投資收益 2,可以的 3,這里屬于實務資產分配,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受讓方是企業時,轉讓方到底要交所得稅嗎
答: 你好,同學。 權益性投資收益,分紅是免稅的 如果是出售轉讓股權,轉讓方交稅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 老師,是指子公司或分公司 的利潤分紅打入總公司的,就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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