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答案是追索權6個月,為什么不是再追索權3個月?

欣慰的小螞蟻
于2022-06-08 16:59 發(fā)布 ??133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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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亮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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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公司屬于出票人,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2022-06-08 17:16:58
您好,2020年6月5日出票,3個月后到期,因此2020年9月5日到期,提示付款期限加10天,所以C公司應在2020年9月15日前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或承兌人的權利。
2023-08-17 12:29:12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為前手背書人,甲銀行為承兌人,趙某為保證人,持票人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xiàn),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022-03-20 16:42:36
您好!商業(yè)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到期日起10天內,答案應該是c,您參考下
2022-03-16 10:35:43
甲公司是出票人,所以說它的期限是六個月,向其他前手追索才是三個月。
2022-02-19 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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