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中級教材收入需要按新的準則確認嗎 問
需要。 2026 中級實務一直按 2017 版新收入準則(五步法、控制權轉移)確認收入,26 年教材只是細化可變對價、合同變更等細節,核心規則不變,不用舊的風險報酬轉移法。 答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A150萬 實繳0 B150萬 實繳 問
轉讓金額多少 b是個人的話,現在按照150/1000*16*20% 答
老師,發票勾選了退稅認證,要自己申請稽核嗎?這個步 問
你好好退稅勾選后,稅務局審核的 答
老師好,應收賬款無法收回轉營業外支出——壞賬損 問
A105090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 行次:第2行“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 答
辛苦圖片這個老師說下謝謝 問
同學你好,我給你解答 答


甲股份公司共有股權1000萬股,為了將來有更好的發展,將80%的股權讓乙公司收購,然后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7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648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720萬元。該股權收購業務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下列對于此項業務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為160萬元B.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為72萬元C.甲公司股東取得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40萬元D.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760萬元E.此項業務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答: 該股權收購中乙公司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 6480÷(6480%2B720)×100%=90%,非股權支付比例=1-90%=10%。 (1)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80%×(9-7)×10%=160(萬元)。(2)甲公司股東取得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1000×80%×90%×7=5040(萬元)。(3)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720%2B1000×80%×(1-10%)×7=5760(萬元)。 正確選項是acd
3. 甲股份公司共有股權1000萬股,為了將來有更好的發展,將80%的股權讓乙公司收購,然后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7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9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648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720萬元。該股權收購業務符合企業重組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且選擇此方法執行。下列對于此項業務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為160萬元B.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為72萬元C.甲公司股東取得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040萬元D.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5760萬元E.此項業務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答: 該股權收購中乙公司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6480÷(6480+720)×100%=90%,非股權支付比例=1-90%=10%。 (1)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80%×(9-7)×10%=160(萬元)。(2)甲公司股東取得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1000×80%×90%×7=5040(萬元)。(3)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720+1000×80%×(1-10%)×7=5760(萬元)。 正確選項是acd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企業所得稅 企業重組中特殊稅務處理的問題1 為什么企業重組交易中股權支付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而非股權支付確認轉讓里的和損失?為什么怎么理解?2 例題:甲持A股權1000萬,像乙出售90%A的股權,收購日A計稅基礎是6元/股,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8100萬,現金形式支付900萬,特殊賬務處理,答案:被收購方甲取得乙的股權計稅基礎=900*6*90%=4860 收購方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計稅基礎=900*6*90%+900=5760書中給的政策是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計稅基礎都是原計稅基礎,為什么這個題給的答案不一樣?
答: 問題1:在企業重組交易中,股權支付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而非股權支付確認轉讓利得和損失,這是因為股權支付具有特殊性。 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在股權支付中,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股東并沒有實際獲得現金或其他資產,而是通過股權的交換實現了企業的重組。因此,從稅務角度來看,股權支付不被視為資產的轉讓,也就不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 而非股權支付則是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在非股權支付中,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股東實際獲得了現金或其他資產,因此需要確認資產轉讓利得和損失。 問題2:書中給的政策是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計稅基礎都是原計稅基礎,而這個題給的答案不一樣,可能是因為該例題中的股權收購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5個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收購方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在該例題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8100萬,現金形式支付900萬,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為90%,低于規定的85%。因此,該股權收購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不能按照原計稅基礎確定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股權計稅基礎。 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進行稅務處理。根據規定,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因此,被收購方甲取得乙的股權計稅基礎為4860萬元,收購方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權計稅基礎為57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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