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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紙質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信息中開戶行及賬號,本來賬號是44-4742013的,但是開票的時候填寫了4742013,這樣開具的發票有效嗎?
我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地址電話那一欄,電話填寫成銀行賬號,下一欄開戶行及賬號 賬號填寫成手機號 這個可以用嗎 還是說讓對方作廢重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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