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總店給分店配送貨,嗯,稅收有變化嗎?

癡情的時光
于2023-03-21 17:09 發布 ??1118次瀏覽
- 送心意
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3-03-21 17:18
你好!分店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也就是說,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其相關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行為,在增值稅處理上要視同正常的貨物銷售。需要注意的是,該規定只適用于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其相互之間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不包括相關機構之間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銷售的貨物,也不包括非用于銷售的貨物?!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明確: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但也有例外情況,如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