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那這些設備折舊入的研發費用,還要進行加計扣除嗎?如果加計的話不就重復加計了?如果研發費用不加計的話,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調整研發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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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4-27 08:46 發布 ??1125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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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純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專業階段合格證
2023-04-27 09:08
一次性再應納說所得額扣除后,稅法上不允許再計提折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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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再應納說所得額扣除后,稅法上不允許再計提折舊了
2023-04-27 09:08:24
您好!老師正在看題目
2023-04-26 22:09:18
允許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支出范圍國家正在制定,即將下發執行。在新規定下發之前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執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2021-12-24 18:50:48
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2021-06-21 10:13:20
您好,這個是需要考慮的,考慮這個研發費用
2022-10-27 17: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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