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問一個經濟法問題。不屬于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是什么意思啊
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參考一下 名則買賣,實則擔保或者履行債務。比如甲欠乙100萬元,甲是債務人,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不能清償這100萬元,就把甲的設備賣給乙,雖然甲乙是買賣合同,但目的是擔保甲清償這100萬元的債務。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②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③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④買受人與岀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⑤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怎么理解2-4呢
答: 你好 正在解答 請稍后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中級會計經濟法,賣生產設備屬于正常經營活動嗎
答: 您好,這個是屬于投資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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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13:21
薛薛老師 解答
2023-07-31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