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的開戶銀行為P銀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員工張某攜帶一張公司簽發的出票日期為2018年4月1日,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均空白的轉賬支票赴乙公司洽談業務,為支付貨款,張某在支票上填寫金額15萬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時補記乙公司為收款人。當日,為償還所欠丙公司勞務費,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在背書欄內記載了“不得轉讓”。4月2日,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P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丁公司擬行使追索權以實現票據權利。 問:(1)該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哪些? (2)該支票未記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是否影響支票的效力?為什么? (3)丙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4)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為什么?

平衡的心鎖
于2023-12-02 21:57 發布 ??66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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