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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 銷售廢舊容器,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合同簽訂按重量計價,1、開具發票時能不能不填報單位和數量,不分明細?2、另 容器種類有6種,能否不區分,直接入一個商品名稱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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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品名一樣規格不一樣單價不一樣,報關單按明細一起報,現在想合并報關,商品名稱都是一樣的,只是單價和型號不一樣,開票按出貨明細開對于退稅是否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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