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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定義

· 特定作為義務:債務人必須主動去做一個特定行為。例如,交貨、付款、維修房屋。
· 特定不作為義務:債務人必須容忍或克制,不去做某個特定行為。例如,競業限制、不噪音擾民、不泄露秘密。
2. 主要區別

· 履行方式:作為義務要求積極動作(交付、支付);不作為義務要求消極克制(保持沉默、停止施工)。
· 義務來源:作為多來自合同(買賣、租賃)或侵權后的賠償;不作為多來自專門約定(保密、競業)或相鄰關系(不得妨礙采光)。
· 是否天然存在:作為義務一般不是天生就有的(需約定或法定);不作為義務部分源于“不得損害他人”的基本法理,是不侵犯權利的體現。
· 違約/侵權的判斷:作為義務看沒做該做的事;不作為義務看做了不該做的事。
· 強制執行:作為義務(尤其不可替代的行為)不易強制,法院可能判替代賠償;不作為義務較易執行,法院可發禁令,再犯可罰款或拘留。

3. 易混淆點:“不作為”不等于“什么都不做”

· 特定不作為義務不排除其他作為。例如,競業期內不經營同類業務,但仍可正常上班、開店(非同類)。
· 而“不作為”如果指“完全無行為”,那是法律上的不履行(如收了錢不交貨),屬于違約,不是義務內容。

4. 為何要區分這個區別?

· 舉證責任:訴不作為義務違反,原告只需證明對方做了某行為;訴作為義務違反,要證明對方沒做某行為(常需證明催告等)。
· 時效起算:不作為義務的違反,時效多從行為作出時起算;作為義務的違反,從履行期屆滿時起算。
· 損害賠償計算:作為義務違反,賠償“履行利益”(應得而未得);不作為義務違反,賠償包括為實施禁止行為的花費、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等。

5. 一個生活中的例子

· 作為義務:你請人裝修,合同約定“刷墻”。對方沒刷 → 違反作為義務。
· 不作為義務:合同約定“裝修期間不得敲承重墻”。對方敲了 → 違反不作為義務。

另外,同一合同常同時包含兩類義務。比如租賃合同:房東有作為義務(交房、維修),租客有不作為義務(不得擅自轉租、不得改變結構)。

簡單總結:特定作為 = 法律要求你“必須動”;特定不作為 = 法律要求你“必須不動”。前者是“不做事就違約”,后者是“做了事就侵權或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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