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銷售葡萄酒的包裝物押金,在收取時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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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動的小蝦米:努力學習
3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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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24677:加油加油加油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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