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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為丙、丁、戊三個公司時約定由丙公司承擔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債務,并沒有與債權人達成書面協議,因此,不改變其對原債權人應該承擔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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