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除名,《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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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加油加油加油
18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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