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近年來,隨著審計機關執法力度加大及相關法規的出臺,在公務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科目列支的招待費用明顯減少,各機關單位招待費用真的減少了嗎?其實不然,超標準列支問題在各單位普遍存在,表現形式如下:
一、招待費以會議費、辦公費等名義入賬。審計某事業單位時發現該單位公務費用為148萬元,按2%標準計算應列支招待費2.96萬元,實際列支了2.9萬元,并未超出規定標準。但該單位在公務費中列支的會議費卻高達28萬元,后附票據為各酒店開具的內容為“會議費”的正規發票。到酒店延伸審計發現,單據的開具內容可由顧客自主選擇。
二、招待費在專項經費中列支。財政部門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分為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兩部分。有的單位為了逃避監管,將招待費混入專項經費列支。
審計發現行政事業單位在專項經費中列支各種汽油費、會議費、餐費等。如審計某事業單位時,發現事業支出中有二級科目防汛費,而其中列支的全部為餐費(后附酒店餐費單據)。詢問財務人員,回答說用于防汛人員的誤餐費。專項經費便成了某些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招待費等的“自留地”。
這種偷梁換柱、混淆真假的做法比招待費超支問題本身更為嚴重,如不引起高度重視加以遏制,一旦形成蔓延之勢,成為“潛規則”,必將后患無窮。審計建議從以下兩方面入手,脫下招待費的“隱身衣”。
一是從發票源頭入手,控制發票的開具。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開具發票單位的監督和管理,責令其嚴格按照規定填開發票,卡住開具發票這一關鍵環節。
二是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財政部門要細化專項經費預算,審計部門要加大預算執行審計力度,讓業務招待費真正“縮水”,從而達到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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