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每月的銷項稅款進項稅額
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應稅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收入)*稅率
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購進應稅貨物金額(或購進應稅勞務收入)*稅率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
2、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
相關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增值稅的進項稅和銷項稅額帳務處理
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價外稅,由消售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
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講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現。
1、發生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
2、購進原材料時
借:原材料
借:應納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如果當月有進項稅額轉出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應付福利費等)
貸:應納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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