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2019-01-28 11:52 來源:網友分享
13720
土地增值稅,是指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收入增值額的部分所征收的一種稅,值得注意的是,對出租土地使用權不納稅,它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它的納稅人為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有很多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吧!

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我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一)根據《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規定,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顯然,這種情況沒有規定加計扣除項目.

2.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種情況雖然可以加計扣除,但在計算轉讓土地使用權加計扣除項目時,僅是對開發成本加計扣除,對土地成本價款不加計扣除.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作為加計扣除20%的基數.

(三)土地閑置費

《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因此,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能予以加計扣除.

(四)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政府以各種形式減免或者返還的金額

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征稅;二是只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 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征稅.納稅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好了,關于上述"土地增值稅不得加計扣除的項目有哪些"的問題,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吧!大家知道嗎,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這對我們來說可是一個很大的福利.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含哪些,房子的折舊額能計入扣除項目嗎?

    同學您好,這種情況是不可以的。

  •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有哪些?

    您好,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 老師、公司出售商鋪要交的土地增值稅 扣除項目有哪些呢 ?

    同學你好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有: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另外,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 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20是哪里來的?

    你好這里是繳納的契稅500*4%=20

  • 請問,土地出售,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抵扣項目時,購買土地的成本可以每年按5%加計扣除嗎

    你好,同學。不可以,這里只針對 于房子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