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遞延所得稅會計分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由于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不同產生的財稅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所得稅應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基本原理是企業所得稅費用應以企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改按4年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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