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房屋怎么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一)按照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 財稅字[1995]48號文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情形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計算.
(三)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其次,《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按照土地增值稅稅率表,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的部分,稅率為 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100%、 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稅稅率為 50%.
按照土地增值稅稅率表,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 200%的部分,稅率為 60%.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金額.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所以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解答了,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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