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境外股權稅務籌劃
《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俗稱“7號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應直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情形:
(一)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二)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于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
在此需要明確,上述四種情形需同時滿足而非任一滿足,才會被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筆者在實務中對于該四種情形如何認定簡單的歸納為三個字,即“殼公司”。即若境內標的企業的境外股東方為控股公司,不開展經營、無經營人員、無經營場地、無經營資產、無會計賬目等,并且除了境內標的企業以外無其他對外投資,則該等控股公司基本滿足殼公司的認定條件。而境外股東方一旦被認定為殼公司,則基本都會同時符合上述(一)至(三)的情形,畢竟殼公司不涉及運營,自身亦不存在營運風險,且營業收入均來源于境內標的企業,為此該等殼公司本身的股權不存在價值,其核心價值均來自境內標的企業。至于第(四)種情形,該等在避稅天堂設立的控股公司在交易所得稅負方面顯然遠低于國內稅負,雖然我國對于境外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所得稅減按10%征收。
另根據7號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通過境外間接轉讓境內股權所涉企業所得稅將由“對股權轉讓方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而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年3號)第十五條規定,如果“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由是可知,在境外間接轉讓境內股權的所得稅納稅主體雖然是作為股權出讓方的境外非居民企業,但是扣繳義務人為股權受讓方,且股權受讓方如果同為非居民企業,則股權出讓方應自行或委托相關第三方向境內標的企業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申報納稅,而股權出讓方對此具有協助義務。

境外股權轉讓的稅務計算方法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
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實際征收率為10%。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對于個人轉讓境外股權稅務籌劃有了大概的了解,但是實際過程中,稅務籌劃還是比較復雜,最好是找專業的機構進行操作;當然,中途中有什么問題需要了解,你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會有專業的老師給你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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