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條件和必備程序及風險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納稅人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注明有印花稅核定征收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申報繳納印花稅,否則,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再重復一次,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注明有印花稅核定征收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方符合規定。
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均應重視對核定征收印花稅相關必備程序的遵循,特別是納稅人在沒有接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注明有印花稅核定征收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以前,不應自行認定本企業可按照或比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以免因慣性思維和慣性操作而招致涉稅風險。

什么情況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稅?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依法繳納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從印花稅的征收原則來講,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同時,鑒于稅收征管的實際,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納稅人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小編都在本文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了有關內容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條件和必備程序及風險了。看到這里,小伙伴們對于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條件和必備程序及風險都了解清楚了嗎?學習財務知識需要良好的環境和專業的指導,會計學堂為每一位學員量身定制學習計劃,幫助大家高效學習,快來會計學堂官網咨詢了解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