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預繳稅款去哪個部門辦理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報送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發包方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自擬,附模板)
每式一份,復印件均需加蓋公章.

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所需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5.《外經證》原件及復印件
6.付款證明(發票金額,發包方蓋公章)
7.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外經證是跨地區施工的稅務文件,按照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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