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補計入社保基數嗎
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2006年發布的《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該通知規定,下列項目作為工資統計,在計算繳費基數時作為依據: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其他工資、特殊項目構成的工資。
該通知還對以上各個項目包括的各種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包括:高空津貼、井下津貼、夜班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包括: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包括:特級教師津貼、科研課題津貼等。
(4)年功能津貼。包括:工齡工資、工齡津貼等。
(5)地區津貼。包括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等。
(6)其他津貼。例如:支付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或是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補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貼、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津貼、單位按月發放的伙食補貼、補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補貼、洗理衛生費、書報費、工種糧補貼、過節費、干部行車補貼、私車補貼等。
因此,依據該規定,單位提供給員工的工作餐也屬于津貼的一種,應當計入社保基數。

社保基數確定
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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