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證預繳稅費的依據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和除其他個人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異地轉讓不動產,一般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向主管地稅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
《外經證》即《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簡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經證》),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

外管證預繳稅款怎么算
(一)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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