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取得紅利應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稅務機關的意見是正確的.
確定分配利潤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利潤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分配的時候交個人所得稅,不分配不用交.
合伙企業取得紅利應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會計實務

合伙企業分紅收入如何做賬?
結轉年終本年利潤時:借:本年利潤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合伙企業合伙人年終分紅的會計分錄
確定分配利潤時: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應付利潤
實際分配時: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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