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通過驗證的能否抵扣

2021-06-06 07:1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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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必須進行抵扣的,那么增值稅發票通過驗證的能否抵扣呢?財務朋友們都曉得,抵扣之前是需要驗證的,但是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還是不能抵扣,哪些規定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呢?小編整理增值稅的暫行條例相關內容,希望能幫助大家!

增值稅發票通過驗證的能否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綜上,貴企業如符合上述規定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發票通過驗證的能否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還有限制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本文主要講述了增值稅發票通過驗證的能否抵扣這個內容,通過驗證之后還要符合相關的才能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間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最新的規定是360天之內可以申報抵扣,更多財稅方面的內容,敬請關注本網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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