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個稅怎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會計分錄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勞動補償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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