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有什么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新規定:
(一)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3萬元限制;
(二)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10萬元限制;
(三)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500萬元限制.
二、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需要實繳嗎?
不需要實繳,《公司法》已經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其他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總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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