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如何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
①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質量檢驗2年的規定.
②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上述"檢驗期間"、"合理期間"、"2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檢驗標準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標的物數量和外觀瑕疵檢驗如何確定?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檢驗標準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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