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須按合同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債權人占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僅限于合同,而非侵權行為.在貨運合同中,貨物必須在承運人的控制之下.如貨物不在承運人控制之下,承運人以其他手段占有貨物,則構成侵權)茲有一例可資說明:甲公司從乙公司借款10萬元未還,乙公司將甲公司停放在停車場的貨運汽車予以扣留,以此迫使甲公司償付借款,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歸還車輛并賠償因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乙公司答辯稱其是依法行使留置權,并反訴要求甲公司償付借款.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甲公司償付乙公司借款10萬元,但同時認為,乙公司不符合行使留置權的條件,判決乙公司返還甲公司貨車并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本案中,乙公司并未因合同占有甲公司的車輛,不具備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故其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結果,乙公司不但沒有因此實現保障債權的目的,反而被判賠償對方損失.
2、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產生
留置權成立的牽連關聯,體現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須基于同一合同關系而產生.在貨運合同中,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必須是因所要留置的貨物而產生的,承運人不能因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拖欠本次運輸合同標的物以外的貨物產生的費用對本次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例如:甲公司曾從個體運輸業主王某處借款20萬元未還.后來甲公司與王某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由王某將甲公司的貨物運輸至廣州,運費共計9000元.貨物運到廣州后,收貨人將9000元運費付清,但王某以甲公司曾借款20萬元未還為由將貨物扣留,要求甲公司歸還借款20萬元后才還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貨物并賠償損失.王某辯稱其扣貨行為系行使留置權.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中,王某因貨運合同而占有甲公司的貨物與甲公司借款不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王某不能以此行使留置權,故其主張得不到支持.
3、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屆履行期
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4、須無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個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

留置權的含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后,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范圍,應將剩余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于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規定的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有哪些.根據實際情況,行使留置權需要符合以上條件,大家可以按照以上操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查.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得出現半點閃失.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以上就是關于本文的全部內容了,非常感謝你的閱讀!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