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隱名代理相關規定
1、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的,則該隱名代理產生與顯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與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直接約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的隱名代理并非必然產生顯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過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而形成相應的法律后果.

隱名代理的形式
隱名代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開但本人姓名不公開"的代理.
本人身份不公開
"本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也不明示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事實上得到本人的授權、有代理權,但他在訂約時并不披露實際存在的代理關系,既不公開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誰,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事活動.當然,第三人也沒有義務詢問是否存在著身份不公開的本人.因此,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締結交易時,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往往認為代理人就是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義同第三人進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此種情形主要適用于第三人根本不愿和本人、而僅愿意單獨和代理人進行商事活動的情形.
本人身份公開
本人身份公開則是指不明示以本人名義,但明示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在當前的實際商事活動中,代理商為了使本人不和第三人建立直接聯系,通常采取此種作法,中國許多進出口公司在代理本人和外商做貿易時也經常采取這種方式.但在締約時,由于作為合同的直接當事人風險較大,故代理人一般須在合同中注明"代理本人"以讓對方知道他是代理人的身份,但不知道具體的本人是誰.隱名代理的人述兩種形式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不以"個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這正是隱名代理與顯名代理的本質區別所在.
上文介紹委托合同隱名代理相關規定.在民法典中對于隱名代理有相應的規定,大家可以從本文中進行詳細的了解,這個概念是比較常見的,大家不要混淆了,我們可以參考上文處理,以上就是全部內容了,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應該了解相關操作,感謝你的閱讀,歡迎持續關注本官網資訊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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