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什么?
1、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更正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3、異議登記:如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4、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不動產登記和房產證有什么區別?
不動產登記和房產證的區別有:
(一)不動產登記是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證件;
(二)不動產登記由國土資源部監制,房產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制.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什么?"這一問題的全部解答.不動產登記制度是針對不動產登記而制定的有關制度,其作用并不是僅僅規范市場經濟師,還有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權益的意義和作用.如果對不動產登記制度還有什么疑問,還可以查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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