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權利質權如何設立?
證券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證券債權質權的行使條件有兩個:首先,是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債務人沒有提前清償債權的義務,此時若允許質權人行使質權,將會損害債務人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質權的行使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后.其次,除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外,還需有質權的存在,即質權未因任何消滅原因而消滅.
但實踐中應把握債權已屆清償期并非權利質權行使的絕對要件,若有法定的或符合質押合同約定的情形發生時,即使所擔保債權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也可緊急行使質權,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債務人受破產宣告的,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債權受質押擔保,因債務人失去期限利益,債權人可以行使質權.
2.債務人違反另為提供擔保義務的.債務人負有為保全質權人的利益而提供擔保義務時,若債務人違反該義務,債務人不得以期限利益對抗質權人行使質權,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或向與債務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3.出質的債權清償期先于被擔保債權清償期時,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價款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這種情況實際上等于質權的行使.

質權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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