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財產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標的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善意取得的標的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在內,二者的區別僅在于受讓人有理由信賴物權處分人有處分權的緣由不同-前者源于動產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2、轉讓人無處分權
轉讓人如果具有處分權,則對于受讓人而言構成繼受取得,不屬于善意取得.轉讓人無處分權包括沒有所有權和所有權受到的限制兩種情形.
3、基于有償法律行為而受讓
首先,必須依據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才可以發生善意取得,非依據法律行為受讓的不發生善意取得,如法定繼承、公司合并等.其次,此處的法律行為應該具有"財產交易"的性質,即受讓人必須付出了對價,具有有償性.有償是指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手讓,具體包括互易、買賣,擔排除了贈與、遺增等無償方式.
4、受讓人手讓財產時為善意
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讓人與無權處分人進行民事行為的當時,第三人不知對方對標的物無處分權.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以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于事后知情與否,并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5、轉讓的財產已經完成交付或者登記
對于不動產,依法應登記的應當已經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對于動產,已經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制度是什么?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到這里小編就分享完了,大家在學習之后,對于善意取得制度了解了嗎?善意取得制度其實就是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然而商品交換卻是企業經營的必然,所以大家認真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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