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第十三條: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八章: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如果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建造、分別完工的,企業應當區別情況界定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點.
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或者生產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因為該部分資產已經達到了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如果企業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各部分資產已經完工,也不能夠認為該部分資產已經達到了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企業只能在所購建固定資產整體完工時,才能認為資產已經達到了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借款費用方可停止資本化.

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入應計入什么賬戶核算?
計入財務費用賬戶.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規定: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
號--借款費用》(以下簡稱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所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入應計入當期損益,使用財務費用賬戶歸集核算.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這個標準了.其實這些判定標準要求,都可以從會計準則當中找到,已經做了明確規定了的,小編就不再多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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