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限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企業所負擔的員工福利費支出,在不超出職工薪酬總額14%的范圍內,享有稅前扣除權利。
此項規定相較于先前依據可在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進行計算扣除的標準已有顯著改進,同時也取代了預提扣除方式,轉為依照實際發生額予以扣除。
職工福利費包括:
1、職工醫藥費。
2、員工生活困難補貼。
指對生活困難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貼和臨時補貼。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疾所需的生活補貼。
3工及其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4、補貼集體福利。
包括職工浴室、理發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后的差額補貼,以及未設立托兒所的托兒費補貼和發給職工的維修費。
5、其他福利待遇。

獎金是職工福利費嗎?
獎金不是職工福利費,獎金應當是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應將獎金計入工資總額內。
按照相關規定可得:
工資總額的構成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5、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獎金包括了生產將,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具體指的是向職工支付的超額勞動報酬及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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