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的年限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十七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條件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條件具體為: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即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此外,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虧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等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資產損失造成虧損應彌補所屬年度。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合并、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企業分立一般性稅務處理,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政策性搬遷停止生產經營明間彌補虧損年限計算關鍵點。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的年限規定是什么?整體上來說,關于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年限確定,可以根據企業的類型選擇5年或者10年的期限來結轉處理的,這點小編老師在上文內容中已經有了非常全面的介紹,相信你們應該已然有所了一定的掌握。在具體的企業所得稅彌補的過程中,學員們要是遇到什么難解的問題,在這里匯總了很多與之相關財務課程知識可以免費報名學習的,歡迎來關注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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