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中實質與形式如何平衡
對實質重于形式的概念性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本準則規定又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如果企業反映的某項資產或費用,負債或收入僅有法律形式上的依據,但不是其經濟實質,則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就是虛無的,會計報告使用者就無法據此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或造成決策者的決策失誤。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具體經濟業務上的規定。在各個具體會計準則中基本上都明確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應用,最為明顯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1、關于融資租賃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將承租人租賃的資產分為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2、關于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規定,企業應按實際利率(而非票面利率)核算攤余成本和各期利息費用。并要求將一些初始成本極少甚至無初始成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也納入資產、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
3、關于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告》規定,合并財務報告的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而控制應該是實際意義上的控制,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
4、關于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有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預期將贖回的優先股確認為負債。

實質重于形式是什么?
實質重于形式是關于會計核算方法選擇上的要求之一,也是會計信息質量八大特征之一,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僅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具體而言,交易或事項的實質不總是與它們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當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其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
會計信息質量八大特征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
會計核算中實質與形式如何平衡?以上內容就是本期小編老師闡述的觀點,學員們先要學習會計核算中實質和形式之間的平衡技巧,那么肯定是需要掌握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然后按照這個原則在處理相關會計核算工作,只要不超過這個原則的規定,那么平衡的措施大家可以是具體情況來定的。如果你們真是不知道該如何實操的話,那么就來這里找會計老師請教,會有經驗豐富的老師為你們指導的。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