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勞務費用應該依據合同還是依據發票?
答:企業根據以上規定選擇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與具備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用工協議,明確勞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采取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策略: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同時,根據36號文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服務屬于「現代服務」中的「商務輔助服務」,應當征收增值稅,需要開具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具體開票方式參見勞務派遣發票開具的四種方式。
綜上所述,支付勞務費用依據的是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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