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支出、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

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一般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營業收入的1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但是有特殊規定,財稅2012年48號文規定:2011年1月1日只2015年12月31日期間,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30%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會計準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預提、待攤。當期發生的廣告費,應該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營業費用,如果有該廣告費服務于未來會計期、會計年度,可以計入預付賬款按照合同約定分期計入損益。但是不得預提尚未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果預提了未發生部分,不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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